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124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3044115K,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东风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涡阳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祝礼。
原告***诉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交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