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