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民终字第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