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民终字第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