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82民初11717号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勤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离心机公司)与被告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锂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大离心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锂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大离心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08000元;2、判决被告从各期欠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各期欠款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2倍7.7%计算的利息,其中,计算到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1962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求2中利息计算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8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多种型号离心机,共计价值457万元,发生纠纷后由原告所在法院裁决。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离心机,并依约完成了对离心机的调试,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各期货款。2020年6月24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的各期欠款共计1408000元。被告收函后于2020年6月29日回函原告,确认欠款金额,并表示尽快支付。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讨上述欠款,但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云锂材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华大离心机公司与云锂材料公司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8份,约定由华大离心机向云锂材料公司供应不同型号离心机,合同金额分别为35万元、33万元、33万元、70万元、31万元、91万元、104万元、60万元,合计457万元。上述合同均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10%质保金货到一年内付清。
2020年6月24日,华大离心机公司向云锂材料公司邮寄催款函一份,内容为:依据华大公司财务记录,贵公司欠华大公司1408000元。2016年10月19日发货4台PGZ1250NF(合同编号HD161006A/HD161019A)尾款33000元。2016年11月25日发货2台PGZ1250NF(合同编号HD161006A)尾款35000元。2016年11月25日发货4台PGZ1250NF(合同编号HD161021A)尾款70000元。2018年2月8日发货2台L×××**、1台L×××***2800离心机(合同编号HD171223A/HD180105B)尾款120000元。2018年3月12日发货1台PBZ30**离心机(合同编号HD171223A/HD180105B)尾款2000元。2018年9月25日发货2台PGZ18***离心机(合同编号HD180914C)尾款728000元。2019年3月29日发货2台L×××**离心机(合同编号HD190314B)尾款420000元。按照合同贵公司已经逾期,烦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30日内将尽快办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否则我公司将循法律途径。
审理中,原告华大离心机公司陈述,双方从2016年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离心机,直到2019年12月份。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经开具完毕,并邮寄交付给了被告。由于双方之间买卖比较多,对于被告收到离心机后没有依据合同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我方予以谅解。但是到了2019年底欠款已经高达了140万元。被告在2020年1月初向我方邮寄了往来款询证函,我方盖章后将原件回寄了被告。2020年5月底,我方向被告发书面函件进行货款催讨,被告收到催讨函后随即邮寄回函,回函中确认了欠款金额为1408000元,请求我方宽限付款期限,但到了9月底,被告还是没有付款的迹象。原告华大离心机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送货单、服务情况记录表,证明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离心机,并完成了对离心机的调试。2、往来款询证函复印件,内容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欠贵公司1408000”,被告在函件下盖章,原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各期货款1408000元。3、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联络函,内容为:“致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收到贵司来函,我司与贵司确实还存在1408000元人民币的合同款项。我司与贵司合作日久,除了存在个别产品质量及维护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司2017年投资新建工厂,但因政府的管道燃气目前还未接入到位,导致新厂无法生产,采购产品无法投入使用,亦无法验证产品质量;现因疫情影响,市场行情低迷,我司还未能开工生产,恳请贵司给予宽限时日,待我司正常开工生产后,洽谈确认此合同债务并予以支付,还望得到贵司的理解与支持”。证明被告向原告回函,确认欠款金额,并表示尽快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408000元,提供了合同、送货单、询证函、催款函、联络函等作为证据,事实清楚,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7.7%计算至付清之日,本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编号:HD190314B,合同金额60万元),被告收货时间为2019年4月4日,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余10%质保金货到一年内付清”,其中6万元质保金应于2020年4月4日前支付,故本院将该6万元质保金对应部分利息损失调整为自2020年4月5日起计算;另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较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失、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调整为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95倍,即年7.5%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被告云锂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40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其中1348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60000元,自2020年4月5日起开始计算,均按年7.5%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8元,减半收取9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74元,由被告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诉讼费账号:62×××64。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62×××66。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