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2民初368号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勤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0825496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开发区)峨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6745100072。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