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9926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乌海黄河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9926号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勤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乌海黄河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黄河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