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7872号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勤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达农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达农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本院在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限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