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海阳市小纪镇第一中学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8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市小纪镇第一中学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阳市小纪镇第一中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