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中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7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中强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2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182722.95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182722.9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687执195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由彦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