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7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国
被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1443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200000.00元存款扣划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