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8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市小纪镇第一中学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阳市小纪镇第一中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范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