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2诉前调确502号
申请人:***,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人:陇西农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05738,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威远路以西渭阳路以南1-401室(陇西县消防队隔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70442197C,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中天家园9号楼一楼05号商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陇西农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甘肃省陇西县。
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陇西农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陇西农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3年7月5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申请人***误工费3620元,护理费2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辅助器具等其他费用916元,共计8000元。该款项于2023年7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陇西农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陇西农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于2023年7月5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