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95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正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63号办公楼***珠中心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钢,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正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烟台正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烟台正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照反诉原告烟台正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