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小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小春,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西路南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2704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春、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赣090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小春、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小春、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小春、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小春、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小春、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小春、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