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7143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楚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TJX64。
法定代表人:姚发财。
被告: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南威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2704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春市楚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英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楚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楚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楚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宜春市楚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