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艾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1民初1441号 原告:艾某某,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运城经济开发区诺维兰路1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艾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