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3148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