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81民初72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济市法学会会员。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运城市分公司永济区域办事处。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济市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运城市分公司永济区域办事处、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本案案涉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本案应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