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王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81民初72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诺维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运城市分公司永济区域办事处,住所地永济市中山西街与小风线交叉口往南约50米坐东朝西(电机中学西侧往南约50米)。 负责人:卫某。 第三人:郭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中国铁塔运城市分公司永济区域办事处、第三人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铁塔运城市分公司永济区域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铁塔运城市分公司永济区域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