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民终3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现住址山西省闻喜县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原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诺维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汉族。
上诉人陈某、丁某与被上诉人郭某、大原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张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初字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丁某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陈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负担;上诉人丁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