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1117号之一
原告: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6YCB22F。
法定代表人:王赣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8797677N。
法定代表人:朱先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江西正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南西路新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98885324P。
法定代表人:熊斯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其所建造的原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加固维修直至验收合格止;若被告不进行加固维修,则应支付给原告加固维护费用80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2、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举证《转让协议书》证明: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经营的便利,已于2020年6月6日将原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给了江西翊锋燃气有限公司,并支付2600余万元的价款。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月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