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免,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淮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24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免、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凯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