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460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县城淮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24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柴,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赵柴、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