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4063号
原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淮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2427。
法定代表人:聂其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飞,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峰,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