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1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滨河东路与中昇大街交汇处环球总部大厦2302。
法定代表人:陈恒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肇阳,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洙边镇刘家野疃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超,山东志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淮海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聂其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反诉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对反诉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40元,由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91元,由反诉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西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徐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