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鲁1327执恢211号
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8日作出的(2018)鲁1327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院(2018)鲁1327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如逾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62×××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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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
邮编:276600
联系人:执行三庭李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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