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327执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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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申请执行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3民终6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2020)鲁13民终6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3500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二、负担执行费。
三、被执行人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5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朱磊联系电话:185××××1232
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