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784号
申请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淮海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2427。
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龙头花园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坊前镇龙头花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汤永三,社区主任
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莒南县坊前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静静,镇长
申请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龙头花园社区村民委员会、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龙头花园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坊前镇镇经管站代管资金和对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721834.00元。申请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7010331000000013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龙头花园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坊前镇经管站代管资金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存款3721834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202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民初784号
莒南县坊前镇经管站:
申请人莒南县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龙头花园社区村民委员会、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7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坊前镇龙头花园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坊前镇镇经管站代管资金3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日至2022年2月日止。
附:(2021)鲁1327民初784号裁定书
2021年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