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7989号 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4室G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板桥东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