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金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2民初74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景秀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