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2民初74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景秀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