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乐市某某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84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乐市某某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乐市某某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去世,原告***继承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已死亡其继承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继承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实收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