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3705号
原告:宋某,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庭下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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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