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肃宁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2民初10164号 原告:肃宁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肃宁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肃宁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肃宁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肃宁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肃宁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