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3民初5119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定新区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正定县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新区某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3元,由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