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11民初22102号
原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刘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柏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