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快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36620号
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丽河工业区**厂房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345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佳娣,女。
被告:深圳快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小班布教育城**7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MFP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快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