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乐法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工程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乐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乐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