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乐法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工程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乐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乐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