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27民初3053号
原告:方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xx********。
被告:沈某,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xx********。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
原告方某诉被告苏州某公司、沈某、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2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某公司、沈某、严某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