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403执保19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彪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华府小区9号楼2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R05X7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迎宾街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55412441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彪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彪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彪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