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维和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梯有限公司、成都潮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2038号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禾木大厦10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潮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3栋10层10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潮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登记立案。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