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527号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66号新千国际广场18号楼15层,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禾木大厦10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2元,减半收取6301元,由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