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维和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维和电梯有限公司、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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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2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维和电梯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忠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浩,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26791935069,住所地民和县川口镇白土路。

法定代表人:蒋孔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维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06月2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222执恢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穆浩军
审判员祝甲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韩娟
书记员白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