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维和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维和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742号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57402706M),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禾木大厦1081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米会(公民身份号码:×××),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NBT5R),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银羚大街4号B8号楼1283室。
负责人:龚长春。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40322769M),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自编号A区3楼17号)。
法定代表人:温文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长春(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222号1栋1单元1楼101号。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世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莉莉
书 记 员 何春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