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265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25868253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中路50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