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265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25868253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中路50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