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中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682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609133372。
法定代表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为商事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51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153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74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等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名下的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除已经注销的外,本院轮候查封了牌号为浙A×××××的别克牌轿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扣押在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杭州富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向上述三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未能向杭州富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浙江富强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对本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查封了南京中程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移送拍卖,但申请人逾期未预交评估费而中止评估。经本院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终结执行预告书》的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来本院参与研判。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50895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8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宣 明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