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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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825号
原告:杭州冒险元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20楼2000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中路50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杭州冒险元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冒险元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冒险元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