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8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白云山中路50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锤子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42号。
经营者:张烽强,男,199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台州公司)与被告天台锤子通讯经营部(以下简称锤子经营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联通台州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烽强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联通台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锤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联通台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锤子经营部支付联通台州公司2022年5月份至9月份的房租扣回款22307.5元以及该款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锤子经营部支付联通台州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4日,联通台州公司与锤子经营部签订合同编号为CU12-3311-2022-000741的《通信业务代理协议》,约定,锤子经营部为联通台州公司的渠道代理商;本协议有效期约37个月,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9日;锤子经营部承诺接受联通台州公司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定的业务制度、业务规范、服务规范、酬金、考核办法、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同意联通台州公司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同时锤子经营部保证将自觉执行联通台州公司制定的上述规范性要求及其修正;联通台州公司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代理地区及代理业务的类型、内容、政策、制定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锤子经营部承诺在与联通台州公司合作期间内,完成联通台州公司的业务发展任务及业绩考核目标(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锤子经营部未按时交纳渠道欠款等,每逾期一日,应向联通台州公司支付逾期款项1%的违约金,直至付清相应款项之日;在协议有效期内,若锤子经营部停止经营或连续3个月无移固新办理量的,由此造成双方的损失由锤子经营部承担,同时锤子经营部需向联通台州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向联通台州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联通台州公司与锤子经营部就上述《通信业务代理协议》签订《通信业务代理补充协议(房租支付模式)》,约定,结合双方的考核模式,联通台州公司每月扣回房租费用,同时根据双方签署的代理补充协议进行按实考核结算;联通台州公司预支付房租费用中4461.5元/月挂钩考核,即要求月总完成业务办理145分/月,客户保持可抵扣业务办理70分/月,用户业务办理未完成部分按31元/分扣回;锤子经营部保证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经营场所专营代理联通台州公司业务,若锤子经营部擅自中途停止经营联通台州公司的代理业务,则视为锤子经营部违约,锤子经营部同意依据主协议11.4款约定标准向联通台州公司支付违约金,且不对违约金额度提出约定过高的异议;上述条款中涉及的名词及考核以联通台州公司的相关文件为准,锤子经营部同意联通台州公司在协议期内通过修改相应文件进而调整优化本协议涉及的渠道费用及考核直至作废文件,一旦联通台州公司作废上述文件,则本协议的相关内容随之自动终止;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联通台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协议签订后,联通台州公司对店面进行装修并派出专职市场人员对周边单位、小区居民进行宣传,广大用户均知道联通台州公司在天台县福溪街道已设立核心网点。但锤子经营部自2022年5月至今无业务发展,考核积分均为0分,锤子经营部长期闭店,已停止营业,已连续3个月无移固新办理量。
联通台州公司认为,联通台州公司与锤子经营部之间签订的《通信业务代理协议》、《通信业务代理补充协议(房租支付模式)》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锤子经营部应按协议约定向联通台州公司支付房租扣回款(2022年10月起的房租扣回款待实际产生后再主张)。联通台州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双方《通信业务代理协议》第11.3条、11.4条,《通信业务代理补充协议(房租支付模式)》第一条、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联通台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联通台州公司将诉讼请求减少为:锤子经营部支付联通台州公司2022年5月份至9月份的房租扣回款22307.5元、违约金50000元。
锤子经营部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联通台州公司**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联通台州公司提供的通信业务地理协议、通信业务代理补充协议(房租支付模式)、登陆日志查询、系统维系积分明细、照片,以及联通台州公司的庭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联通台州公司与锤子经营部签订的《通信业务代理协议》、《通信业务代理补充协议(房租支付模式)》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锤子经营部未依约履行《通信业务代理协议》、《通信业务代理补充协议(房租支付模式)》约定的合同义务,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的考核积分均为零分并且停止经营联通台州分公司的代理业务,应承担的相应的违约责任。联通台州分公司要求锤子经营部按照《通信业务代理协议》、《通信业务代理补充协议(房租支付模式)》的约定返还房屋租金22307.5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联通台州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锤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台锤子通讯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房屋租金22307.5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被告天台锤子通讯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