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2-88号(双号)(C3)栋9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6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方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的案由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乙方)、杨某(乙方)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是《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科学城厂房工程,约定承包方式为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或者劳务承包队伍、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乙方是甲方内部工程项目劳务施工管理承包责任人,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协议书,造成严重后果,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在工程项目的职务和管理承包资格。因此,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案应当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仅参加项目前期部分施工工作,后期项目的施工与其并没有关系。本案是***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方某公司无关,***的行为系滥用诉权。综上,方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方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与其无关等内容,需要经过案件的实体审查,管辖异议不作审查。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方某公司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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