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3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2-88号(双号)(C3)栋9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事佳和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万科云城四期(集中商业项目)A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8层08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8层0805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万事佳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事佳和公司)、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程心界公司)、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程视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9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方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深圳万事佳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北京远程心界公司、北京远程视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方欣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经认真研究,综合分析风险和利弊,决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本案起诉。后深圳万事佳和公司向本院提交《同意原告撤诉说明书》,以双方已达成《谅解备忘录》为由同意方欣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依法向北京远程心界公司和北京远程视界公司公告送达了方欣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该两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方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深圳万事佳和公司同意,北京远程心界公司和北京远程视界公司亦未对此提出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99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方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787元,减半收取为68893.5元,由方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87元,减半收取68893.5元,由方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二审上诉预缴137787元,超出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