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执1597号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2575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2774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和股权、股票等财产。
本院派员至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9号14层查找,该处无该公司。
因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磊高消费,对公司罚款50000元。
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告,其表示现不能提供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吴成斌
审 判 员 邓 霖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文 娟